2022年11月28日,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是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开展。《通知》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,突出“融物”功能,加大对先进制造业、绿色产业、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,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;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,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,实现专业化、特色化、差异化开展。
二是强化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。《通知》参考了《民法典》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,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,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召开业务的,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、可处置、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,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、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。
三是稳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。银保监会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,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,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,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。
四是部署召开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。《通知》就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问题组织各银保监局召开专项现场检查,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召开业务,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“类信贷”工具。
五是强化属地监管职责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银保监局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的重要意义,认真履行监管职责,持续跟进相关工作进展,深入召开专项现场检查,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。
《通知》的发布实施,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,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,促进规范开展。下一步,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、专注主业,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,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,进一步发挥“融物+融资”特色功能,更好服务实体经济,实现高质量开展。
对商租公司的指导意义:
1、重视租赁物的合规性,避免增加政府隐性负债;
2、召开业务中,少用或不用构筑物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;
3、实行业务自查,对属地监管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充分准备;
4、重点召开产业类客户的开发工作,尤其是先进制造业、绿色产业、战略新兴领域等行业,实行专业人员的储备。
供稿:上海鑫淯 刘秋良